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协通〔2019〕20号
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各市州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省科协制定了《湖南省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3月25日
湖南省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创新争先科技领军人物,根据《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湖南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参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湖南省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宗旨是引导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园区)和市州科协探索创新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人才,使其脱颖而出,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项目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协、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共同设立,省科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同行专家遴选。本项目依托同行专家遴选托举对象,每位托举对象至少需经3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同意推荐。
第五条 坚持大平台培养。本项目在培养时充分依托全省科协系统的科技人才服务平台和专家荟萃的组织优势,为托举对象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 坚持精准托举。本项目根据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托举对象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科技人才。
第七条 坚持多样性发展。本项目鼓励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园区)和市州科协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设计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探索经验模式。
第三章 项目实施目标
第八条 搭建一个平台。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科研单位科协、企业(园区)科协和市州科协发挥自身优势,联合相关单位以及院士专家共同参与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协同探索科学规划科技人才职业生涯的有效路径,搭建具有群团组织特色的人才成长服务平台。
第九条 培养三类人才。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支持三类人才尽快成长:一是实施“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遴选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的杰出人才,促进其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最高水平;二是实施“中青年学者培养计划”,遴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英才,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时期做出突出业绩,成为湖南重要科技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核心人物;三是实施“年轻优秀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遴选在本专业领域有进行长期研究的计划且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本专业领域潜心钻研、有所建树,尽快成为湖南重要科技领域的领军人才或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核心人物。
第十条 建立三种机制。一是科学化的人才选拔机制。以“工作单位推选+小同行举荐+科协组织推荐”形式发掘优秀人才,提升群团组织公信力和影响力,与湖南省青年科技奖、湖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一起,形成湖南省科协系统选拔优秀科技人才的特色体系。二是立体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科技人才的个体需求,采取“托举对象提出诉求+科学大师指导引领+学术团体搭建平台”培养模式,实施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措施,集智聚力、群策群力,挖掘潜力、补齐短板,为人才成长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常态化的国际交流机制。疏通交流渠道,深化交流内涵,加强工作合作与资源引进,建立稳定、长期的国际交流机制。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职责:
(一)指导帮助托举对象制定培养计划;
(二)为托举对象搭建培养平台;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托举对象所在工作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主要任务有:
(一)为托举对象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托举对象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 按要求完成省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托举资金与内容
第十四条 托举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托举对象给予支持,一般下一年3月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由省科协牵头组织,实行优胜劣汰滚动机制,最多每人每年2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十五条 托举内容。支持院士后备人才、中青年学者和年轻优秀科技人才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深造,参加国(境)内外高端学术会议,与同行分享学术成果,开展出国(境)访问交流,同相关单位建立良好关系,利用科协资源推动内引外联、合作交流,成长为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社会责任感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六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托举对象
(一)基本条件
1.长期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一线潜心工作,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学术研究或创新创业潜质,学风道德优秀。
2.工作单位认可支持,经3名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同行正高职称专家联名推荐后报相关申报单位初选推荐,其中至少2位同行专家与托举对象具有相同研究领域。
3.工作单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具体条件
1.“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托举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以上职称;
(2)主持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近5年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奖励,在相关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2.“中青年学者培养计划”托举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45周岁以下;
(2)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3)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近5年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发展潜力。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3.“年轻优秀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托举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35周岁以下;
(2)拥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3)参与过省部级(含)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近5年内参与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在本专业领域有进行长期研究的计划且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
(一)以下单位可申报
1.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近两年内出现年检不合格的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不能申报。
2.已成立科协组织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园区)。
3.市州科协。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为期3年的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托举对象个性化需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培养措施。
2.与托举对象工作单位合作紧密,落实工作单位相关负责人在项目中的责任。
3.组建由5名以上专家(其中正高职称专家3名以上)组成的培养团队,其中至少1名正高职称专家承担指导、扶持主要责任。
4.在人才举荐、扶持、评价方面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十八条 申报名额。项目实施期内,每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推荐1-3名托举对象,具体名额见当年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章 项目评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评鉴量化内容。项目评鉴主要对申报对象基本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等)、工作业绩(论文著作发表、奖励、专利、成果转化等)、学术见解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前沿性、原创性、研究方法、突破性等)、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团队单位、年龄优势、工作设想等)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量化总分实行百分制。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具有特别重大贡献和特殊影响的专业人才,可以特殊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名左右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科协委托有关院士担任,其他评审专家委员由省科协项目评审监督小组按要求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置在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方式。项目实行差额评审,具体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以书面审查综合量化计分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项目全程由省科协项目评审监督小组按照《湖南省科协项目评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监督。
第八章 项目实施步骤
第二十三条 发布通知。省科协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发布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通知。
第二十四条 推荐人选。申报单位开展推荐工作:市州科协推荐对象须经市州科协党组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州党委组织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同意联合推荐;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对象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园区)推荐对象须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推荐工作中应坚持学术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坚持专家主导,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倡导科学精神,确保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申报程序。市州项目经市州科协审核后,联合市州党委组织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向省科协申报;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联合会、企业(园区)科协联合会等直接向省科协申报;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园区)由本单位科协审核后向省科协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的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省科协对申报材料汇总后进行审核,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评审立项。省科协会同组织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组织开展评审立项的相关工作,对入围项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立项项目名单。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立项项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省科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湖南省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各相关单位和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合同内容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提供托举对象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创新性业绩等方面的情况,于每年3月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书;省科协牵头组织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异动、岗位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不能牵头组织项目实施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书面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继续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退出。项目实施期间,因托举对象调离本省或因其它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退出申请,及时终止项目实施,主动接受项目审计并做好项目总结和资金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实施期满,项目实施单位应完成项目资助目标,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托举对象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对科技人才选拔、扶持、评价的有效路径和创新模式,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第九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绩效考核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项目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及相关程序,用于托举对象本人开展国(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研修培训、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业刊物订购、专业软件购买、专业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申报、专家咨询指导等支出,不得用于具体科研项目、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员工工资及福利等。
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好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的托举对象,列支会议费、差旅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的托举对象,上述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省科协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结余资金。项目终止实施或撤消的结余资金,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和通过结项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均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