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章程
(2019年5月5日中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全校科技工作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学校学术繁荣和“双一流”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校科协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六条 培育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我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七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和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 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四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承认并遵守校科协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或审核,均可成为校科协个人会员。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教师。
(二)具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技术专长或在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中有着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科协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及在校学生。
(五)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大学生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可成为校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校科协;
(五)校科协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校科协建立会员管理联系服务制度。对触犯刑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校科协章程的会员,经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校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校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四)制订科协工作计划,审议科协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组成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4-8人,常务委员会委员9-1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以提出申请,经委员会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校科协委员会任期制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校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名单应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科协办事机构是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部,由秘书长主持工作,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科协办公室设置专职工作岗位、设立专门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工作人员由学校选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及工作情况的需要,青年教职工可成立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在校学生可成立大学生、研究生科技工作者协会,离退休教职工可成立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属于校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校科协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支持;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校科协所有经费均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代管,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经费使用审批,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校科协办公室定期向委员会汇报经费的收支情况,委员会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校科协及校内挂靠学术团体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校科协的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科协委员会负责解释。